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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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会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促进青少年口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青少年应用口才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批合格后颁发《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单位会员授权书》。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先填写《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秘书处讨论。秘书处拟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并正式登记注册、颁发《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会员证书》。该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自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协会刊物的权利;
  (二)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单位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能够参加本协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非营利性单位会费和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青少年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50元;  
    第十四条 各政府部门、大学大中专院校为免费单位会员,县级以下企业单位会员(含各类青少年民办辅导机构)年度会费为1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不得私印口才证件,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成员单位会费标准由分支机构和协会秘书处充分商讨后决定,本协会任何证件均需卡钢印有效。协会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储备证卡,价格全国统一,详见2007年全国公告。
    第十六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七条 会员应于分会合作合同规定的时限和缴纳会费的形式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三年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五章   关于本协会赛事与活动说明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组织各种赛事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有义务组织个人会员参与,不是本协会个人会员谢绝参加。
    第二十条   本协会本部举行的各种特别训练、赛事收费标准届时由秘书处发布。各个分支机构自愿参与。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有权在辖区范围内以分会名义组织大中小型赛事,但必须上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取得执行许可后方有权颁发本协会证书,证书必须统一在财务部购买卡有协会钢印的证书,加盖当地分会机构章即可。证书样式以及标价均参见2007年全国通告。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有义务发展当地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会员,并协助青少年应用口才指导委员会做好各个级别会员的资格申请、网络注册、当地分会建立档案、缴费等服务,如发放会员卡、会员证件、会刊、赠送的非本协会书籍以及刊物等。项目合作机构有权益按照培训业绩获得相应的奖励,具体将在分会合作合同中体现。
    第二十三条 凡会员证件、教师证件、徽章等均由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统一发放,加盖公章与钢印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违反者直接取消项目合作权利,并在网络平台公布。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的,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协会所属网站上公布:
http://www.ttyy2008.com(教材服务专用网站)
http://www.kcxh.cn (口才协会网站在建中)
其他待公开网站……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青少年口才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授权的地区,授权书为一年发展期的单独授权书,自授权日起,发展期间内当地口才协会会员累计总数达不到80人,口才协会将有权取消分会合作协议,扣除当年单位会费,返还剩余会费。口才协会将继续予以教学扶持,但撤消分会一切权利,在未发展新分会前,由口才协会直接领导,发展分会后,转为当地新分会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分会签定合作协议需要提供证件如下:
法人代表两寸免冠照片4张、教师免冠照片三张;
法人代表与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各两张;
办学机构相关证件复印件两份;
法人代表个人具有代表性资格证件复印件;
其他增加的内容另行通知,有条件提供网络下载者须告知网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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